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来源: | 作者:printing-450 | 发布时间: 2025-08-07 | 24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 目的

为确保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符合国家认监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0年21号)的规定,符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5:2018)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仅限住建部所发资质的企业。其他部门如气象部的防雷工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电力承装承修等资质且不持有住建部资质的企业可以不做EC9000,仅按单标QMS处理,但专业代码可仍评在28建设业中。

 

3 术语及定义

3.1 临时场所

组织为在有限的时期内完成特定工作或服务而临时负有一定管理职能的、且不会成为常设场所的场所。

3.2 建设工程临时现场

建筑施工领域组织在顾客提供的活动场地,从事合同约定的产品(工程项目)施工和服务,并临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管辖区域。包括在建的和已竣工尚未交付的临时场所。

典型的建设工程的临时场所,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等。

 

4 职责

4.1 技术部

a) 负责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业务的开发策划,推进;

b) 负责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管理体系的日常维护,与认可委、认监委日常联络,认证资格的申报;

c) 负责证书制作、发放、回收、状态控制管理;

d) 负责业务创新及专业范围的认可扩大工作;

e) 负责组织学术研究和探讨。

4.2 市场部

a) 制定市场开发计划,进行市场分析,明确市场定位;

b) 负责商务资料的设计、制备及各项商务活动制度的建立;

c) 联络客户询/报/议价、签署合同及执行合同签署前的合同预评审工作;

d) 搜集潜在客户动态情报,跟进落实;

e) 负责认证项目的前期论证,参与审核方案策划。

4.3 审核管理部

a) 负责向客户发出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安排的通知;负责审核任务的立项及其方案的管理;各类型审核指令的下达;审核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b) 负责组织审核前对客户资料的评审及专业能力的确认;

c) 负责认证实施过程中的专业能力管理。包括审核组的选择,审核准备,审核实施,审核资料报批等阶段的工作;负责向技术研发部移交审核资料等;

d) 配合技术研发部申请认可专业范围的扩大,安排见证评审项目;

e) 负责证后监督管理工作;

f) 负责对分公司审核活动的授权、指令和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检查分公司是否超越审核授权开展认证的关键活动;

4.4人力资源部

a) 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培训参加CCAA举办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审核员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发布。

b) 建立和保持认证人员能力分析和评价系统;

c) 负责认证审核人员的有计划招募、测评、试/录用、解聘工作;负责所有认证人员的统一评定、考核和管理;负责审核人员、各类专管人员(包括分公司)的评价、评定、聘用和管理;

d) 负责认证/审核人员档案管理;

e) 组织员工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其知识/审核技能/规范管理能力;

 

5  程序

5.1认证的申请

在合同评审时,各分部、市场部应向企业了解清楚,申请企业是否持有住建部资质,持有住建部资质的企业必须按EC9000处理。审核组组长应在现场核查企业资质持有情况。在今后的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同时持有住建部资质和其他部门的施工资质,但向公司隐瞒,仅按单标QMS进行认证的,公司对责任部门/责任人(分部、市场部、审核组长)按协助企业隐瞒资质情况进行处罚。

市场部按照《询价管理和合同评审程序》要求,受理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方的申请,接收认证前期资料。

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明法律地位的文件;

2)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许可如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方应提交以下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如:

1)在建项目清单,必要时公司应对在建项目清单进行核实;

2)已按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运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3) 在有要求时,接受CNAS等认可方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4) 近一年来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2审核方案的策划

审核部应根据《审核方案策划程序》的要求,并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组织业务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和复杂程度(包括在建项目清单及具体特点)制定适应的审核方案,包括为审核的有效实施进行适当的策划、提供资源和制定程序。审核方案应确定对申请方的多场所及临时场所的抽样计划。对于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的调整应贯穿于认证审核的全过程。

5.2.1申请评审

收集充分而适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①组织特点,包括组织规模,管理结构、以及各职能部门和各层次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场所及其分布;

②组织管理体系及其覆盖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组织现有的工程项目概况,如工程项目名称、产品(服务)、活动/过程、结构类型、工作量、承包类型、工程进度(所处的施工阶段)、项目地点、涉及的雇员数量、作业班次以及有关的分包信息等;

③与组织交流的信息,必要时,根据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了解其过程的复杂程度;

④行业资质和行政许可要求;

⑤从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

⑥组织及其活动或运作的变更;

⑦其他重要信息。

合同评审人员应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持《审核方案策划表》,以证明公司能够对拟实施认证的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a) 明确申请的认证范围;

b) 界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范围;

c) 确定实施审核所需的能力;

d) 考虑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场所及活动的复杂性,确定完成审核需要的审核员时间。

5.2.2审核范围的确定

申请评审人员应根据建筑施工领域组织拟申请的或已获得认证的范围及其审核时所提供的临时场所的业务范围,并结合组织行业或行政许可的范围如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进行确定,通过现场审核活动进一步加以确认。

5.2.3审核组的组成

质量经理应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确保使用经过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并符合《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定规则》要求的审核组长、审核员技术专家在确定的审核范围内,对申请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可信任的审核。当公司针对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选派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拟派人员的资格、能力和经验,以确保审核组具备与拟执行的审核任务相适宜的能力。

通常,对于那些涉及专业活动的现场,如建筑施工领域组织的总部、分支机构和临时场所中涉及专业活动的职能部门、活动和过程应配备满足《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定规则》专业审核能力要求的审核员,且其能力(经验、技能)应与建筑施工领域组织的情况(规模、复杂性、风险)相匹配。

EC9000认证过程中有除28大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代码的项目,审核可派单QMS专业审核员审核非28大类专业的专业条款(如生产车间),但涉及28大类专业和公共条款的,必须由EC9000审核员进行审核。

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对审核组的特定能力有重要或特殊要求时,可适当通过辅以技术专家参与的方式来补充。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不应低于对审核员所规定的专业能力要求。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建筑施工领域专业注册相关要求的通知 (国认可[2012]49号),

 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实施认证活动时,需同时持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证书和建筑施工领域专业注册证书。

5.2.4初次审核时间

5.2.4.1 质量经理应基于拟审核组织认证范围内的有效人数、环境复杂程度和风险级别,根据《管理体系(QES)审核时间管理规定》(GZ-T-18-08A)表1所提供的基准审核时间

5.2.4.2 EC9000的人日增加系数考虑因素如下:

①组织规模、结构层次、有效人数;

②过程和活动的复杂性、重复性和特殊性;

③外包过程;

④多场所情况;

⑤临时场所的数量、面积、地域分布和差异性;

⑥作业班次及其差异性;

⑦风险和复杂程度;

⑧所涉及的技术、法规环境;

⑨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如,多个管理体系的整合程度);

⑩所涉及的建筑施工范围的数量(所持有的建筑施工资质的数量);

⑪审核组内拟安排的专业审核员的数量及专业覆盖情况;

⑫审核组成员对EC9000审核的经验;

⑬公司确定的对于认证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6.2.4.3临时场所的现场审核时间

每个临时场所的现场人日数可参考下表的基数,并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增减确定:

临时场所的现场审核人日基数

审核人日数

每个临时场所的有效员工数

100

101500

500

单体系

0

0

0

二体系

0

0

0

三体系

0.5

0.5

0.5-1

 

影响临时场所审核时间的因素如:

①施工现场的建筑面积、工作量、涉及的专业范围;

②施工所处阶段;

③过程和活动的复杂性、重复性;

④有效员工数(包括审核时在场的非长期雇员如: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人员)。

5.2.5 结合审核时间

按《管理体系(QES)审核时间》(GZ-T-18-08A)所提供的基准审核时间计算调整后的总部和分场所所需的人日数(假设EMS计算结果为E,OHSMS计算结果为S)

关于结合审核的人日数计算要求,详见《结合审核的管理规定--GZ-T-18-09G》。

 

5.2.6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时间

基于组织的最新信息,以审核时组织的有效人数为基点,并考虑组织管理体系、成熟度及其绩效等方面的变化合理确定。通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应与初次认证审核的时间成比例。根据《管理体系(QES)审核时间管理规定》(GZ-T-18-08A)文件要求的规定,每年实施监督审核的总时间约是初次认证时总部和分场所审核时间的1/3,再加上临时场所所需的人日数;再认证审核所需的时间应是对同一组织实施初次认证时总部和分场所审核所需时间的2/3,再加上临时场所所需的人日数,总人日数不得少于1个人日。

5.2.7审核抽样

    a) 审核抽样原则

鉴于建筑施工领域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特点,审核组可以采用适当的程序在初次审核及后续的监督和再认证审核中对这些场所实施抽样。审核组应有每次多场所抽样的记录,该记录应证明所确定的抽样计划的合理性。

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性、季节性等特点,以及市场等原因,当建筑施工领域组织不能完全提供认证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活动现场时,审核组在确定抽样方案时至少应满足以下原则:

①初次认证审核,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活动应完整覆盖组织拟申请的认证范围。如果组织拟进行认证活动的范围不能同时提供所有现场,审核组应与组织协商并提前告知组织哪些业务活动和场所(分支机构)将不被纳入认证范围。

②监督审核,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各次监督审核的范围总和应完整覆盖组织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业务活动和场所(分支机构)。质量经理可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组织业务活动的状况,根据“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的要求(CNAS-CC01/9.3.3.2条款),灵活的安排监督审核活动。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无全部业务活动现场)并有合理的理由时,审核部可基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的要求考虑,将原策划安排在此期间的审核推迟到组织有实际活动现场后实施。

③再认证审核活动通常也应完整覆盖组织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业务活动和场所(分支机构)。否则,审核部应有相应的替代措施及后续拟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整其后的审核周期、审核重点和审核所需的资源等,或缩小相应的认证范围。当组织不能提供已认证范围内有关活动现场的情况时,仅以文件审核的方式作为对其审核的替代措施是不充分的。

b) 抽样方法

通常情况下,建筑施工领域组织的总部在初次认证审核及后续的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中都应接受审核。

分支机构(区域公司或分公司)

①对于在组织总部的授权和控制之下、以相似的方式在不同的场所进行认证所覆盖的活动的分支机构,其抽样应基于《多现场审核规定》(GZ-T-18-07A)的规定。

②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开展不同业务活动或专业性质差异较大的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如土建分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等)。应根据组织的认证范围及其所涉及的不同业务活动和类别,分别对这类分支机构进行抽样审核。

临时场所的抽样

审核组可以通过抽样对组织管理体系覆盖内的临时场所进行审核。确定抽样方案时,应基于审核的接收准则,并考虑样本的风险性、兼容性以及下列给出的因素(不限于),选取包括随机选取一部分样本。所选取的样本应代表组织的能力状况和不同的业务范围,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并做到适度均衡,以使审核在经济性和有效性方面均切实可行:

①场所的规模与雇员数量;

②场所的管理体系、过程和活动的差异和复杂程度;

③风险等级;

④各场所地域上的分布及地理位置的分散程度;

⑤工作程序上的差异;

⑥施工所处的阶段;

⑦作业班次及轮班情况;

⑧分包情况;

⑨跨国情况;

⑩文化、语言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差异;

当抽取的临时场所未能充分反映组织关键阶段的专业活动时,审核组应对由此带来的对审核结论可靠性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已采取的补救、替代措施和后续的措施建议。

 初次认证审核:第一阶段现场审核至少宜抽取一个临时场所,该场所的选择宜基于对相关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其风险等级来考虑。

第二阶段审核抽样量至少为1.1×,上入成整数;

 监督审核:监督审核抽样量至少为0.7× ,上入成整数;

 再认证审核:再认证审核抽样量至少为0.9× ,上入成整数;

x= 临时场所的数量。

 

申请认证范围覆盖的管理体系内员工数统计表

场所类别

场所名称

员工数

长期全职

长期兼职

季节/临时

外包过程

轮班

小计

实际

折算

实际

折算

班次

轮班员工数

折算员工数





































轮班制的形式,员工的总数应按如下的方法计算:(不轮班的员工人数)+{(轮班的员工人数)/(轮班数-1)}

 

5.2.8审核方案应为每次特定的审核确定优先关注的在施项目。根据组织承揽项目的类型、规模、专业性质和在不同地域的分布等,在基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优先选择下列工程项目(但不限于):

①具有大规模、高复杂性和风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如: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的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它土石大爆破工程,以及起重吊装工程、港口工程、航道工程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风险性较大工程;

②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④境外工程、援建工程等涉及国际关系的工程;

⑤采用新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材料和施工设备的工程项目;

⑥施工场所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工程项目;

⑦有投诉和政府检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

5.2.9考虑到施工项目具有建设的周期性,审核方案还应为每次审核作出适应的安排,以便审核能在组织的关键时期进行,这包括考虑施工的季节性和所处的阶段。通常情况下,应尽可能考虑选择能够反映组织全部认证范围的最佳时期,以确保审核部的审核组能够充分获取组织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客观证据。

5.3 初次认证审核

对于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受审核方,审核组应依据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

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审核应包括两个阶段,且两个阶段均应是现场审核。审核组应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过程控制程序》4.4审核”的要求结合下述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特殊要求实施审核。

5.3.1第一阶段现场审核

审核组应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过程控制程序》4.4.1 第一阶段审核”实施第一阶段现场审核。

5.3.2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审核组应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过程控制程序》4.4.2 第二阶段审核”实施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针对建筑施工领域组织的活动、过程及其产品(服务)的特性,以下给出了有关建筑施工领域组织总部、分支机构和临时场所审核中需要予以关注的重点和信息(不限于下列陈述):

①总部、分支机构

a、管理体系的策划及其在实现方针、目标指标方面的有效性;

b、管理体系和绩效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方面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c、根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监视、测量和评审的情况;

d、资源能力与保障情况;

e、过程的运作控制;

f、环保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和管理;

g、组织内外部的信息交流;

h、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i、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

j、投诉及重大事故的处理;

k、应急预案及其管理的有效性;

l、改进活动(包括产品、过程、体系改进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m、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接口。

②临时场所

a、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结构特点、合同确定的质量目标;

b、项目周边的环境、安全生产条件;

c、项目部或项目组(临时场所)的组成情况;

d、项目施工的特点及其进展情况;

e、工程专业承包方、劳务分包方和重要的施工专业班组;

f、当天的作业面、夜班情况;

g、不同功能区域如:办公、生活等区域的相关信息;

h、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情况;

i、工程项目确定的需确认的过程;

j、工程的开工准备,施工阶段、施工验收等过程的管理控制;

k、工程项目确定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包括隐蔽工程的施工、检验评定和验收;

l、构成重要质量特性的或具有高风险作业的如焊接作业、油漆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等劳务分包(如有)的管理及其相关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和操作能力等;

m、危险废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n、施工废水、生活废水、施工噪声、粉尘的控制;

o、原材料、设备的采购;材料的存储、标识情况;

p、砼试块、砂浆试块的养护等信息;

q、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和管理。

另外,审核中尤其应重点关注以下具有较大风险的施工阶段(不限于):

①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和屋面工程等施工阶段;

②铁路、公路、市政工程中的桥梁、隧道工程及地下通道的盾构推进施工阶段;

③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水下炸礁、清礁、主要装置的安装调试施工阶段;

④铁路工程中既有线施工,爆破、铺轨架梁、编组站的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

⑤化工石油工程中主要装置的安装调试施工阶段;

⑥水利工程中的大坝工程、驳岸工程、闸门安装工程主要装置的安装调试施工阶段;

⑦冶炼工程中的炉窑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

⑧通信工程中传输设备的安装、调试施工阶段;

⑨电力工程中的设备安装阶段。

5.4监督审核

审核部应对建筑施工领域组织的监督活动进行策划,以便定期对组织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监视。监督活动的策划应与组织当前管理体系的相关问题包括体系的任何变更相适应,并至少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核:

①管理体系在实现组织方针、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③针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

④绩效保持的控制

⑤有关投诉的处理;

⑥改进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⑦持续的运作控制;

⑧与以往审核结果的比较;

⑨任何变更;

⑩其它选定的范围。

审核过程应符合《证后审核和管理程序》5.2 监督审核的管理”的规定。

5.5再认证审核

再认证审核应考虑组织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内的绩效及其持续改进的能力,并全面验证组织整个管理体系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

当组织管理体系或其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发生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审核过程应符合《证后审核和管理程序》5.4 再认证的管理”的规定。

5.6审核记录

作为编制审核报告和为认证决定提供支持性客观证据的基础,审核记录应突出对选取的样本中那些对于判断组织管理体系与审核准则符合程度(符合与不符合)是至关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关键信息。

结合建筑施工领域组织审核的重点,以下重点以临时场所的审核为例,给出应重点记录的信息如(不限于下列陈述):

①质量管理体系

a、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施工和验收信息:

b、重点部位的实物质量及不合格品的处置信息;

c、关键过程或工序的质量受控信息;

d、重要的施工承包方、专业班组及特殊工种的情况;

e、现场和试验室使用的检测、计量、测量器具的检定标识及检定记录;

f、施工设备及料具的维护保养及其完好状况;

g、物资的检验标识、产品、半成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

h、水泥的存贮、现场混凝土试块的养护条件等。

5.7 不符合

 客户应有机会提出问题。审核组与客户之间关于审核发现或结论的任何分歧 意见应得到讨论并尽可能获得解决。任何未解决的分歧意见应予以记录并提交认证机构。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将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对于

般不符合,申请组织应在三个月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本机构将对申请组织所采取

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于严重不符合,申

请组织应在六个月内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本机构将对纠正和纠正措

施作现场验证。

5.8审核报告

审核组应提交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过程控制程序》(CX-Q-18A)“4.4.3 审核报告”的规定的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清楚地说明在审核范围内已审核到的组织场所,包括基于合理抽样可以外延到的场所或区域,以及这些场所所涉及的专业范围。对于尽管在审核范围内但审核未覆盖到的场所或区域的情况,审核报告应就此可能带来的对审核结论的影响作出明确说明,包括后续的措施和建议。

5.9 认证决定

技术委员会应按《批准、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撤销认证程序》5 工作程序”的规定,对认证项目及时作出认证决定。

对于建筑施工领域,负责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完成GB/T50430《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并满足专业能力要求的认证决定人员或技术专家。该人员应具有认证的否决权。当确定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满足 GB/T 19001 标准和GB/T50430规范的要求时,公司应为组织颁发符合 GB/T 19001 GB/T 50430的认证证书。

5.10 认证证书

5.10.1认证证书包括子证书所确定的认证范围应根据已审核的范围及其审核结论并考虑组织有关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界定。

对于建筑施工领域组织而言,认证证书认证范围的表述可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规范性描述,适当时,可包括有关组织资质等级的相关信息。如:●施工总承包组织可描述如:“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专业承包组织可描述如:“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筑幕墙工程施工”或“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等;

●劳务分包组织可描述如:“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砌筑作业分包”等。

5.10.2就建筑施工领域组织而言,通常,认证文件应包含组织总部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该认证文件所涉及的所有分支机构的清单。如果分支机构的认证范围只是整个组织认证范围的一部分,认证文件应明确说明每个分支机构的适用范围。

5.10.3认证证书中应同时标明符合ISO9001GB/T50430标准。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2]32 号)的要求,自2010111日起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依据《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认证审核活动。颁发的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 19001/ISO 9001GB/T 50430。此种方式为中国境内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唯一表述方式。

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2]32 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因参与境外招投标工作,需要单独取得ISO 9001 认证证书时,具有能力的公司依企业申请可向已取得GB/T 19001 GB/T 50430认证的获证组织单独颁发ISO 9001 认证证书,但该证书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展示。”

5.10.4 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

5.10.4.1 认证机构有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及认证机构的后续措施。

5.10.4.2 发生以下情况(但不限于)时,认证机构应暂停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

——客户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

效性的要求;

——获证客户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5.10.4.3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5.10.4.4 如果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恢复被暂停的认证。如果客户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认证机构应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

注: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 6 个月。

5.10.4.5 如果客户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缩小其认证范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A版程序文件修改记录表

QP-Q-28A

修改

日期

修改人

修改

修改内容

实施

日期

2025.08.07

翟雨

A/1

增加了不符合、证书状态人日要求

2025.08.07